上海市游泳协会团体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
第四条 会员权利 (一)参与协会组织的赛事、培训及交流活动 (二)优先获得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(三)参与团体专委会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(四)共享行业信息资源和发展成果
第五条 会员义务 (一)遵守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 (二)每年缴纳规定会费 (三)配合完成赛事组织、人才培养等专项工作 (四)维护游泳行业良好形象
第六条 年检制度 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度,每年12月提交: 1. 年度活动报告 2. 教练员资质证明 3. 安全运营记录 4. 会费缴纳凭证
第七条 动态管理 建立会员信用档案,对以下情形进行处理: (一)违规行为: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 (二)重大事故:暂停会员资格6-12个月 (三)严重违规:取消会员资格并公示
第八条 考核激励 (一)年度评选"星级会员单位" (二)优先推荐参与重大赛事组织 (三)推荐参与国际交流活动
第九条 规范化建设 制定团体单位运营标准,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业务检查
第十条 赛事管理 (一)组织会员单位承办市区级游泳赛事 (二)建立赛事承办单位准入机制
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 (一)每季度组织教练员继续教育 (二)实施教练员分级认证制度 (三)建立青少年游泳人才梯队
第十二条 交流机制 (一)每年举办行业交流论坛 (二)组建专家顾问团开展技术指导 (三)建立会员单位协作网络平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