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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游泳协会团体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

 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游泳协会团体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"专委会")团体会员管理,促进游泳事业发展,根据《上海市游泳协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 
第二章 会员资格
第二条 会员类别
(一)普通团体会员:依法成立的游泳俱乐部、培训机构、游泳场馆等单位
(二)星级团体会员:具有5年以上从业资历、连续3年通过年检审核、培养省级以上运动员的游泳专业机构

第三条 申请条件
(一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质
(二)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游泳场地设施
(三)拥有专业游泳教练员队伍
(四)承诺遵守协会规章制度
(五)提交完整入会申请材料
 
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

第四条 会员权利
(一)参与协会组织的赛事、培训及交流活动
(二)优先获得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
(三)参与团体专委会重大事项决策建议
(四)共享行业信息资源和发展成果

第五条 会员义务
(一)遵守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
(二)每年缴纳规定会费
(三)配合完成赛事组织、人才培养等专项工作
(四)维护游泳行业良好形象

 
第四章 管理机制

第六条 年检制度
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度,每年12月提交:
1. 年度活动报告
2. 教练员资质证明
3. 安全运营记录
4. 会费缴纳凭证

第七条 动态管理
建立会员信用档案,对以下情形进行处理:
(一)违规行为: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
(二)重大事故:暂停会员资格6-12个月
(三)严重违规:取消会员资格并公示

第八条 考核激励
(一)年度评选"星级会员单位"
(二)优先推荐参与重大赛事组织
(三)推荐参与国际交流活动

 
第五章 工作职责

第九条 规范化建设
制定团体单位运营标准,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业务检查

第十条 赛事管理
(一)组织会员单位承办市区级游泳赛事
(二)建立赛事承办单位准入机制

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
(一)每季度组织教练员继续教育
(二)实施教练员分级认证制度
(三)建立青少年游泳人才梯队

第十二条 交流机制
(一)每年举办行业交流论坛
(二)组建专家顾问团开展技术指导
(三)建立会员单位协作网络平台

 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上海市游泳协会团体专业委员会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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